服务大局
2021年以来,县检察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考察郴州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坚持把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与检察业务统筹结合、同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先后被评为“湖南省2020届文明标兵单位”、“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风险防控。坚持防疫和履职“两手抓”,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积极参与社会面疫情防控,组织干警下沉小区参与一线防控,多次走进企业、学校,为复工复学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法不予批准逮捕5件6人、不起诉8件15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48件202人,制度适用率超过85%,有效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落实群众信访“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工作要求,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30人次,检察长接待群众17人次。
02
扫黑除恶
办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共受理审查逮捕涉恶案件23件67人,批准速捕23件54人;受理审查起诉涉恶案件24件96人,起诉22件91人,其中办理保护伞案件3件3人,提前介入12件,追捕漏犯4人,追诉漏犯5人,追诉漏罪8人,抗诉成功1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发出检察建议7份。
提高政治站位 领导带头办案针对案情复杂、人数较多或者证据繁琐的案件,由领导亲自办理或者指导办理。检察长带头办理朱某等3人涉恶案,成功追诉了漏罪3人,并对办案中发现城区飙车违法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督促其整治落实。在办理王某等8人强迫交易涉恶案、王某等15人强迫交易涉恶案等疑难、复杂的案件,检察长亲自研究把关、指挥调度。
办案力量专业化 办案团队集中化积极提前介入,提升办案质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六清行动”要求,设置办案“绿色通道,加快涉黑涉恶案件的办理进度,坚持对涉黑涉恶案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涉恶案件在未退补的情况下,优质高效完成审查起诉任务,现均已收到有罪判决。
加强诉讼监督 彰显检察担当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办理王某某等8人强迫交易涉恶案中,经审查依法对证据不足的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同时,紧盯诉讼监督,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办理的邝某等人涉恶案,要求公安机关追捕2人,追诉1人;针对被告人卢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提出抗诉,二审最终对卢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03
乡村振兴
2017-2020年,县检察院选派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和一名中层干警常驻省级贫困村万水乡门头村驻村开展扶贫工作,先后安排30余名干警与该村贫困户进行“一对一”帮扶,使该村如期实现脱贫摘帽。2020年,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深度融合,防止因案返贫。对2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刑事被害人实施了多元化救助方案,帮助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元,并协调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为其解决低保等救助措施。2021年,我院又调优配强工作队员,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04
队伍教育整顿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临武县检察院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精准聚焦、靶向治疗,在顽瘴痼疾整治上集中发力,整治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效。
深入开展谈心谈话、个人自查全院展开谈心谈话2轮132人次。组织全院干警40人填写自查报告表。
加大组织查处力度,全面开展核查
举报线索核查。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本院共接到线索3件,涉领导班子成员的举报案件为0,目前均已办结。
涉黑涉恶案件倒查。排查县11个涉恶犯罪集团或团伙,总计19件83人,对交办线索进行了倒查,未发现涉恶腐败及保护伞线索。
重点案件交叉评查。对2018年以来的“五类重点案件”及“自选案件”共205件案件进行了评查。评查存在司法不规范问题案件3件,已对案件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对2018年以来,我院受理、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7件进行清查,无“四类涉法涉诉重点清查案件”。
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对审判机关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排查案件29件;对财产刑判决执行不合法、罚金缴纳不及时的案件排查;对民事审判案件台账4181件、执行案件台账2833件开展排查;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排查49件;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在矫人员脱管、漏管、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核查减刑案件39件39人,假释案件2件2人,暂予监外执行案件42件42人。对排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形,均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到位。
智能化数据排查。经过数据核查,2018年以来我院超期案件共2件,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其他事项通过数据排查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
05
为民办实事
县检察院
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检查活动
前往万水乡门头村、县科工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等乡村社区,督导疫情防控工作。
2021年3月中下旬,县检察院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活动,通过“一查二问三汇总”等方式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一查”是查看社区矫正对象行动轨迹等核查矫正对象是否存在脱管、漏管情况;“二问”是随机抽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全面了解矫正对象学习、劳动、请销假及司法所各项监管措施落实情况。“三汇总”是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向乡镇提出意见或检察建议,并督促及时予以纠正。
06
检察官说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建筑工地上的安全对因违建停工的建筑工地中无人监管的高层塔吊,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及时督促对该塔吊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交通道路上的安全排查全县正在被执行强制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督促相关部门对5名吸毒成瘾人员的驾驶证全部予以注销,及时清除“道路安全炸弹”。
敬老院里的安全对部分乡镇敬老院将多个新液化气罐集中堆放于厨房内近火处或楼道人群密集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保障老人生活安全。
07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杨某、王某等人寻衅滋事、投放危险物品、故意伤害案
寻衅滋事罪:2018年8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纠集有前科劣迹人员,龙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团伙成员到汾市猪场实施剪断宿舍电线、不让员工吃饭、砸烂窗户玻璃、强行拿走猪场的生产生活物品、持械殴打、威胁员工等犯罪行为,有组织地暴力讨要工程尾欠款、聚众滋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投放危险物质罪: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在汾市猪场蓄水池内投放农药,杨某某的行为致使汾市猪场的母猪、猪仔非正常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杨某某等人投放的农药系含甲氰菊酯成分的有毒物质。
故意伤害罪: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因工程款纠纷问题,纠集向某、黄某某、龙某某、周某某等人将汾市猪场员工唐某某、孙某某打伤,并致孙某某轻伤二级、唐某某轻微伤。
庭审现场
REMEMBER县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纠集王某某、向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讨要工程尾欠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影响了汾市猪场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周边地区的社会安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二
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15人强迫交易罪案
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为垄断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运输业务,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15人长期纠集在一起,采取堵车、堵路等方式强迫该工程的中标公司接受运输服务。
庭审现场
REMEMBER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15人为了强揽工程,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采取堵路阻工的软暴力方式,强迫临武县香花岭镇湘江支流陶家河河道治理工程一、二、三标段承建方接受运输服务,对当地社会治安、生产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临武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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