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通知—取下”制度,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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