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别任性,减少损失要及时!
近日,西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张某向李某、王某两户人家承租一楼门面开展经营活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退租要求等。
然而,张某在租赁期间内,长期未开展约定的经营活动并拖欠房租,也未及时腾退房屋。出租人李某、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多次尝试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立即腾退所租赁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并支付租金153800元。
法院调解

为促进案件化解,法官带领特邀调解员,到该租赁房屋开展巡回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采用“特邀调解+法院指导”的方式,由法官和调解员对房屋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法说理,阐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知承租人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如不履行,最终的损失将由承租人承担。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对房屋腾退、恢复原状、费用支付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支付租金12万元,并联系二手家具回收店对家具进行回收处理,确保房屋清空时符合原告要求。
法官说法
承租人负有及时与出租人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的义务,尤其要避免一走了之,而使租赁房屋处于空置状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出租人而言,在承租人无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催告与交接,否则产生的扩大损失须自行承担。
来源:文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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