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详情>>...
#致敬公安英雄# 详情>>...
小时候,每当提起“燃烧自己,照亮他人”,脑海中浮现的都是教师的身影。工作了十几年,如今再提这个话题,脑海中的画面变成了一幅幅遗像和一颗颗蜡烛。遗像上的人,全都穿着警服。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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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首部保护英雄烈士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简称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网络运营者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网络信息时,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同时,建立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对实施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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