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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文苑

“剧”说“三个规定”,这条红线绝对不能踩!
发布日期:2021-09-29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什么是“三个规定”“一个办法”和“一个细则”?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个办法指的是: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个细则”指的是: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的《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三个规定”一系列文件的出台,给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戴上了“紧箍咒”!

那么,哪些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属于必填内容?

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都要认真填报,具体包括:一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三是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

“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进一步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而且,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都应记录报告。同时,“一个细则”更是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了检察人员的思想顾虑;进一步明确了抽查督察、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规定。

 

按照“三个规定”要求,不是所有事情都不能过问!那么,哪些情形是正当的,哪些是被允许的呢?

最高检已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实和反馈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等,都不需要记录报告。

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逢问必录!

那么,不填报会怎样呢?

办案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最高检张军检察长的“说法儿”,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办案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一系列文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都有哪些配套措施?

一是保密措施。办案人员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

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三是保护机制。对如实记录过问或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检察纪律规定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堵死了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的“后门”!

那么,检察机关有哪些正当渠道可供人民群众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或反映问题呢?

检察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依法扩大司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违规过问、插手、干预案件“后门”牢牢堵死的同时,也把人民群众正当监督反映问题的“前门”充分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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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于违规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行为坚决说“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则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可以通过规范渠道了解案件、反映问题,完全没有必要托关系、找熟人过问、打听案件,而且不管是否有人过问,检察机关都一样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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