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对象:湖北省赤壁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 朱红
【基本案情】湖北省赤壁市某自来水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出厂水卫生指标长期不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6月19日,赤壁市检察院向赤壁市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正确履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水利局作出书面回复,称将依法履职。但赤壁市检察院2018年10月、12月跟进调查发现该自来水厂出厂水仍不合格,对居民用水构成极大的安全风险,水利局并未严格依法履职。
2019年1月10日,赤壁市检察院向赤壁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年5月23日,赤壁市法院判令水利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对该自来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管职责。2019年6月1日,市水利局启动了对该自来水厂的升级改造工程,同年12月完工,辖区老百姓喝上了达标水。同时将辖区其他落后自来水厂及管网的更新改造也纳入升级改造工程,确保实现“村村通自来水,户户饮放心水”的目标。
该案在前不久结束的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主办、法治政府研究院协办的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从全国599个案例中脱颖而出,被评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1.
记者:朱检察官您好,这个案例被评为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您觉得其典型性,或者说亮点体现在哪些地方?
朱红:谢谢业界专家们对这个案件的肯定。这个案件在参评过程中,获得了不少专家的肯定与鼓励,比如,《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本案敢于担当,主张被告赤壁市水利局负有对自来水厂水质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同时勇于探索,将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于饮用水安全监管领域。再比如,本案主审法官、赤壁市法院专职委员、行政庭庭长万子琼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水利局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是否履职以及水厂水质是否合格,本案较好地解决了这两个问题。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的亮点就在于厘清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这个案件的适格主体到底是谁?二是水质对人体到底有无损害?
这两个问题贯穿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我们围绕这两个问题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从办案效果看,这个案子是比较成功的,老百姓喝上了“放心水”,行政机关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政府将乡镇水厂纳入市水务集团统一运营,建立了更好为民利民的“长效机制”,达到了办理一案、整改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2.
记者:赤壁市检察院是怎样发现线索的?随后做了哪些工作?
朱红:2018年5月,我们接到赤壁市某镇老百姓电话举报,家里的自来水水质很差,特别是下雨天,水体非常混浊,肉眼看得见杂质;洗衣机的进水管用一段时间就会被水垢堵塞。更有甚者,当地许多老百姓不敢用自来水煮饭,不少家庭还专门购买了桶装水作为生活用水。针对这个问题,当地老百姓一直在向上反映,但却没有得到理想的结果。
接到群众举报后,我们到该镇水厂现场察看,发现该水厂没有混凝、沉淀设施,水从水库抽取到水厂的水池后,通过人工简单消毒就输送到了用户家中,谈不上任何制水工艺和流程,天气晴朗的时候,水质尚好,一旦下暴雨,泥砂俱下,水质混浊不堪。
该镇水厂的水质有问题,其他乡镇又如何呢?紧接着,我们对赤壁市辖区内15个乡镇进行了调查,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我们发现,全市乡镇水厂普遍存在制水设施缺失、制水工艺流程简单、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让我们的初步调查结果更加权威,我们专门从赤壁市疾控中心调取了2016年至2018年各乡镇农村饮用水《检测报告》400余份,《检测报告》对水质进行了21项检测,报告显示:各乡镇水厂的饮用均存在菌落总数、消毒剂等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不达标。
另外,我们调查了解到,近年来,市疾控中心每年都将《检测报告》报送给了有关行政机关,但遗憾的是,该报告并未引起足够重视。通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全市乡镇水厂水质亟待解决,行政监管机关没有履行水质监管职责。
3.
记者:为什么确定水利局是这个案件的适格主体?
朱红:确定水利局为适格主体,确实花了一些功夫,因为从源头上来说,老百姓吃的水由自来水厂提供,各个自来水厂又在相应的乡镇辖区,归乡镇一级的政府管理;但从工作职责而言,赤壁市水利局承担着监督和管理本市农村供水的职责,具有监管责任。赤壁市水利局也一度提出,有些乡镇水厂由当地政府发包给私人经营,没有纳入赤壁市水利局的“千人万吨水”集中供水行列,其水质监管职责在于当地政府。
但我们认为,乡镇一级的政府只是水厂的管理方,管理不同于监管,该管理职责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4款、《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5条及《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确定赤壁市水利局为具有监督和管理本市农村供水工作的行政机关,系本案的适格主体。
4.
记者:检察机关认为水质对人体有害的依据是什么?我们是怎样开展调查取证的?
朱红:这个过程比较曲折,因为在办案过程中,水利局一直认为,水质虽然没有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但是达到了行业标准,并不能认为水质对人体有害。
我们通过赤壁市疾控中心的专家了解到,自来水的行业标准和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之间是有差距的。前者的检测标准较低,后者的检测标准十分复杂。如果要证明自来水未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需要调取不同季节、不同天气情况下的水质情况,以及造成水质不达标的因素,且需多次、反复检测,耗时长,需检测部门的大力配合。在这个过程中,市疾控中心的专家指导带领我们先后做了多次检测,雨天、晴天,夏天、冬天,早上、晚上……不同时段的出厂水、不同地点的末稍水,通过多次检测,我们最终得到了有力的证据。检测工作结束后,疾控中心的专家们都笑言:“检察院的干警快成为半个水质专家了。”
为了获取菌落总数、消毒剂等超标的水质对人体健康存在损害的鉴定结论,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寻找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当时,这种鉴定机构不多,有相关资质的就更少。我们没有办过类似案件,两眼一抹黑,不知道哪家更好。于是我们寻求上级检察机关帮助,通过省检察院推荐,最终找到了符合条件的鉴定机关,获取了菌落总数、消毒剂等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质对人体健康存在损害的鉴定结论和专家意见。
5.
记者:现在回过头来看,您觉得这个案例给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可以提供哪些经验?
朱红:我归纳了一下,如果以后再办类似案件,有这样几个方面供大家参考:一是要首先界定农村饮用水的监管机关,其法定监管职责是什么。二是农村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就要调取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相关证据。
另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要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办案过程中,我院汪隽检察长多次带领办案人员向市委、市人大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沟通案件办理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得到了大力支持,市两办专门出台《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行政机关充分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了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我们办案的“腰杆”更硬了,底气也更足了。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让检察公益诉讼切切实实成为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的“利器”,成为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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