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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风采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
发布日期:2020-08-24 | | 责任编辑: 字号: A+ A- A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者:北京律师书画院院长 刁品纯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者: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军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者:山东省龙口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张宏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者:北京律师书画院会员 龚慧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者:湖北省书法家协会秘书长 李劲松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⑭

作者: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俊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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