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同时废止。
科学立法
天津市于2007年7月出台了《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对完善我市海上搜寻救助机制、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8月至2019年12月,我市共组织海上搜救行动358次,救助海上遇险船舶364艘、遇险人员3491人,救助成功率为97.41%。
但是,随着海洋产业的不断发展和海上活动的日趋增加,现有的海上搜寻救助制度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工作中存在海上搜寻救助职责不够明确、搜救行动指挥不够顺畅、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海上搜寻救助效能,解决我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必要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民主立法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修订草案)》征求了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天津救助基地、中石油海上应急救援响应中心等28个单位的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司法局会同天津海事局征求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和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意见,并组织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
依法立法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本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和完善符合本市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管理措施,切实解决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规定》共计7章54条,明确了本市海上搜寻救助的原则和体制机制,理顺了各单位海上搜寻救助的工作职责,强化了海上搜寻救助的保障举措,规范了海上搜寻救助的预警报告制度,并完善了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具体举措,对保障我市海上人命安全、促进海上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海洋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本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体制、理顺权责关系、履行国际公约、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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